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规定:

2017年2月22日《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月22日上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规定:

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 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慈善法规定,相关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 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 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4.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